關于對上海市鳳凰律師事務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
作者:147小編 更新時間:2024-10-29 點擊數:
(來源:山東證監局)
來源:山東證監局
上海市鳳凰律師事務所:
經查,我局發現你所2023年為綠能慧充數字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綠能慧充)召開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項目存在以下問題:
一是未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。二是未編制核查和驗證計劃。三是未制作內部討論復核記錄。四是法律意見書未列明律師事務所地址。五是工作底稿未注明來源,未標明目錄索引和頁碼,無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簽名。六是在受托為綠能慧充提供證券服務時,未查詢綠能慧充的誠信檔案。
上述行為違反了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41號)第十三條、第二十三條,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223號)第十一條、第十四條、第二十五條,《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(試行)》(證監會公告〔2010〕33號)第三十條、第四十條、第四十一條,《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166號)第三十八條的規定。根據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41號)第三十一條、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223號)第三十三條、《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166號)第四十七條的規定,我局決定對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。你所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,建立健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風險控制制度,切實提高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質量,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。
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復議與訴訟期間,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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