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于對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張虹、郭長洲、李清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
作者:147小編 更新時間:2024-10-29 點擊數:
(來源:山東證監局)
來源:山東證監局
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張虹、郭長洲、李清華:
2015年10月,你公司通過全資子公司控股濱州市力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力之源”),持股比例70%。2020年力之源被置出上市公司,目前正在進行破產清算。經查,力之源2015年和2016年通過銀行票據向銷售客戶收回貸款0.69億元、0.52億元與實際情況不符,導致你公司2015年和2016年定期報告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的問題。
你公司上述情形違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40號,以下簡稱《信披辦法》)第二條的規定。張虹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、郭長洲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、李清華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,未能忠實、勤勉地履行職責,違反了《信披辦法》第三條的規定,根據《信披辦法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,對上市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。根據《信披辦法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,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,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。
你們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、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,提高會計核算質量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你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。
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復議與訴訟期間,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。
山東證監局? ? ?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2024年9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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